序号 | 法律法规名称 | 条款名称 | 条款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二条 |
2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民政部令第59号) | (民政部令第59号) |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2、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4、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6、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7、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8、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9、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下载样表 | 下载空表 |
申请书及符合《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需样表 | 无需空表 |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需样表 | 无需空表 |
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需样表 | 无需空表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类社会组织中涉及政治、法律、宗教、外事的,仍实行双重管理)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需样表 | 无需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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