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1500-F-00100-140700 | 办事地址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广安街市民之家 |
办理主体 | 晋中市水利局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
办理对象 | 法人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服务主题 | 国土和规划建设 | 投诉电话 | 3039905 |
结果文件 | 咨询电话 | 3035713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 -- |
序号 | 法律法规名称 | 条款名称 | 条款内容 |
1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第二十二条 | 见正文 |
2 |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
3 |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
1、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2、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市管大、中型水闸、小型水闸、船闸。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3、不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下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
4、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5、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下载样表 | 下载空表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告2份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需样表 | 无需空表 |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报告6份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需样表 | 无需空表 |
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6份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需样表 | 无需空表 |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论证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需样表 | 无需空表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告(一式3份)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需样表 | 无需空表 |
水闸安全评价报告(一式3份)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需样表 | 无需空表 |
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一式3份)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需样表 | 无需空表 |
水闸安全鉴定论证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书(一式3份)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需样表 | 无需空表 |
晋中市人民政府主办    晋中市政务服务中心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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