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1100-A-00601-140700 | 办事地址 | 晋中市政务大厅 |
办理主体 |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
办理对象 | 法人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服务主题 | 投诉电话 | 3039905 | |
结果文件 | 咨询电话 | 3023071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 -- |
序号 | 法律法规名称 | 条款名称 | 条款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第四十五条 | 见正文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十九条 | 见正文 |
3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部令 第48号) | (部令 第48号)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一条 |
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3、排放浓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4、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5、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下载样表 | 下载空表 |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需样表 | 无需空表 |
自行监测方案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需样表 | 无需空表 |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需样表 | 无需空表 |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需样表 | 无需空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需样表 | 无需空表 |
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需样表 | 无需空表 |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需样表 | 无需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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